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和抵押权、质权有着同样的作用,那就是担保债的履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物的处理权和处理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经历多次变迁,到今天已拥有十分开放的对象。提到留置权,会涉及到很多东西,比如债权人、债务人、留置财产、清偿期、适用条件等,那么,留置权到底是什么呢?
一、什么是所谓的“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适用条件
1、债券已届清偿期。这是留置权的实现的初步条件。
2、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这与抵押权、质权相区分。同时,行使留置权之前,有两个月的宽限期。
三、出题点
1、同一法律关系,具体含义就是要想行使留置权,占有的动产和债权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否则不能行使留置权,当然企业之间留置是除外的,因为它属于商事留置。
那么如果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能不能留置承租人的家具?很显然不能,因为占有的动产(家具)和债权(租金)不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所以不能留置。
2、两个月以上,具体含义就是要想对留置物进行拍卖、变卖、作价补偿,至少需要给对方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如果低于2个月,将违背物权法定中的内容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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