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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点: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区别

浏览:2828 来源:中公教育 2019-10-09 17:30:45

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法律知识所占的分值是较多的,同时也是考试的一大难点,有许多字面意思看起来相似,但在法律的实际应用中有着不同含义的词语需要大家去理解掌握。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法律知识当中的“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区别”。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很多时候在要约这一阶段之前还有要约邀请,很多考生将这几个名词的含义相混淆,尤其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不开。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人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比如,某饮品店老板在店面上方张贴店里售卖的饮品种类和对应的价目表,是“希望”来来往往的“他人”走进店里,向自己发出具体买哪一种饮品的意思表示,所以这种价目表便属于要约邀请。另外,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它们面对的“他人”可以是所有人,对象不特定。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发出要约的人成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比如,张三(要约人)走进店里向饮品店老板(受要约人)说要一大杯金桔柠檬茶,便为要约。由此可见,“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很明显,“要约”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内容明确具体,而“要约邀请”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内容不太明确。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按照上面的例子,受要约人饮品店的老板说好的时候即作出了承诺;受要约人“欲购者”李四在看到我(要约人)买书的意思表示时立马汇款给我指定要的书,此为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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